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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61号之一申请人: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倭井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844164414。法定代表人:陈成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平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正远9”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56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院(2017)浙7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另查明,“正远9”轮于2017年7月25日驶离申请人所属码头,故码头停泊费、保管费除2017年4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的80000元外,自2017年6月2日至同年7月25日期间按每月共计40000元的标准计算为70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的修理费1925000元及违约金70000元、码头停泊费、保管费150925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舟山市龙辉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的修理费1925000元及违约金70000元、码头停泊费、保管费150925元债权对“正远9”轮享有船舶留置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