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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文富与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富,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782号原告李文富,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超,男,约50岁,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李文富诉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文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李文富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