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文富与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富,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782号原告李文富,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超,男,约50岁,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李文富诉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文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李文富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