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文辉与吴英平诉前财产纠纷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辉,吴英平,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58号申请人:文辉,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源县。被申请人:吴英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大堰垱镇。被申请人:徐敏,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街道。申请人文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英平、徐敏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孙战武自愿用自己所有的小轿车为申请人文辉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英平、徐敏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扣押担保人孙战武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文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