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民申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江林与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江林,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江林,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江林因与被申请人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江林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调取证据,未对其提供的新证据充分质证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江林在本案中,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张江林的起诉,与法无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江林得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江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江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