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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光其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光其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8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光其,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因寻衅滋事,2009年10月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光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光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何光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光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光其提供场所及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何光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光其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光其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兴盛审判员  廖 征审判员  杨 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思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