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寿贵与喻福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寿贵,喻福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杜寿贵,男,生于1966年12月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喻福乾,女,生于1969年1月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杜寿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喻福乾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寿贵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喻福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