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张海涛、王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张海涛,王立军,孟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1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孙玉成,行长。被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王立军。被执行人:孟福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涛、王立军、孟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钦鑫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长 张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