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骆红生申请执行闪书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红生,闪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骆红生,男,1956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闪书立,男,1962年5月6日生。骆红生申请执行闪书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民终56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经查旬被执行人闪书立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3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