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镇江兴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59号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巢凰村徐家庄。法定代表人:郭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舜红路1号世禾商务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恺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08室。负责人:陶XX,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镇江兴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华山路88号10F。法定代表人:鲁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镇江兴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5.5元,由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