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燕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燕海,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燕海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月影出庭,指控:2017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崔燕海在本市上城区西湖银泰地下一楼YY手工坊内,趁店内员工不备之机,拉开收银台抽屉将放有营业款现金人民币6500元的小包窃走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崔燕海在本市江干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被告人崔燕海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崔燕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燕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燕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燕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崔燕海的违法所得6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