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兴俊与董国树、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俊,董国树,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503号原告:田兴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巩留县。被告:董国树,男,55岁,住伊宁市。被告:董林,男,30岁,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俊与被告董国树、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田兴俊负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兆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