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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地利与王国义、刘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地利,王国义,刘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447号原告:林地利,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雄、陈志华,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义,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华、孙林林,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盛华,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林地利与王国义、刘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林地利以欲再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地利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地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地利负担。审判员  洪娟娟特邀调解员黄明德二〇一七年��月七日代书记员苏凤惠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