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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继和、田发先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继和,田发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3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继和,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水县。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发先,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巩县。201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3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又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继和、田发先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10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继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田发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继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继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继和与原审被告人田发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继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继和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10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