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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玲玲与长春市玉和广告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玲,长春市玉和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玲玲,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玉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玲玲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玉���广告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玉和广告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玲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1660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记录;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一个,经调查六个月的明细已长时间未使用。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红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