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与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416号原告: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85492011M。法定代表人:曹红梅,女,生于1976年2月25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法定代表人:曹礼春,男,生于1966年1月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