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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刘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刘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旋,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刘旋犯信用卡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皖13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缴纳罚金20000元,未缴纳2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7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珂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