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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敖菊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敖菊勇,新余市抬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贸锦江城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698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渝水区下村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被执行人敖菊勇,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新余市抬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贸锦江城项目部,住所地世贸锦江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晏小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敖菊勇、新余市抬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贸锦江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敖菊勇、新余市抬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贸锦江城项目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恢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洪家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