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长华、任献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华,任献善,新乡市恒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龙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特36号申请人:张长华,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献善,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卫辉市。被申请人:新乡市恒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22号街坊新飞花园D35号楼1-2层108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刘新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龙鼎,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张长华与被申请人任献善、新乡市恒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龙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申请人张长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长华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长华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张长华负担。审判长  刘志飞审判员  翟 晓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自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