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耀元与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元,杨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934号原告:张耀元,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杨振华,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张耀元与被告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确认借到原告1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1日归还,若逾期归还,每天的逾期费用为款项总额的5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华归还原告张耀元借款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杨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