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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发不服被告隆回县民政局民政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发,隆回县民政局,黄明军,何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初20号原告黄明发,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回县民政局。住所地桃洪镇三农市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049-X。法定代表人彭文波,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明军,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第三人何小芬,女,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黄明发不服被告隆回县民政局民政婚姻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发以该婚姻登记时间至今已有16年之久,超过5年的最长法定期限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发以该婚姻登记时间为2001年3月,至今已有16年之久,超过5年的最长法定期限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发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珊审 判 员  魏先禄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