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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华,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金堂,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