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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乃行、张丙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乃行,张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胡乃行,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丙建,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胡乃行与被执行人张丙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19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