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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东武、王振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东武,王振凤,汤小港,刘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大唐街。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东武,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振凤,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汤小港,男,1978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照强,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东武、王振凤、汤小港、刘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刘东武、王振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918元及利息(以3391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汤小港、刘照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刘东武、王振凤、汤小港、刘照强负担。因被执行人刘东武、王振凤、汤小港、刘照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并已列入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