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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7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云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云采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湖南云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云采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926号原告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12号328房。法定代表人郑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云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4栋1104房。法定代表人肖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云采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4栋1104房。法定代表人黄海春。原告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云采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8元,由原告广州德法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