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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陈崇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陈崇高,周平贵,周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12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10号。被执行人陈崇高。被执行人周平贵。被执行人周雪贵。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崇高、周平贵、周雪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崇高、周平贵、周雪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崇高、周平贵、周雪贵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借款25819.54元,并向其发出��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崇高、周平贵、周雪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崇高、周平贵、周雪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本案尚有25819.54元未执行到,现经依法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