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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翟明瑞与翟德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明瑞,翟德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翟明瑞,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镇原县防震减灾办职工。被执行人:翟德诩,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773号翟明瑞与翟德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翟德诩清偿翟明瑞借款3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翟德诩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现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翟明瑞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包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