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874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斌升街28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建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747号罚款决定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本案与本院(2016)川0181执8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6)川0181执848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2017)川0181执874号案件并入本院(2016)川0181执848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案(2017)川0181执87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