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超与王振、黑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超,王振,黑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3408号原告:曹超,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黑盼,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曹超与被告王振、黑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黑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到2017年3月18日,被告王振共欠原告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2分,一个月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息,故诉请法院处理。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以来,原告与被告王振之间多次借款。2017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王振经核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借款人)王振今借到(出借人)曹超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圆整,小写170000.00,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未果,遂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王振与黑盼于2010年12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王振向原告借款17万元,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振之间成立17万元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且原告已提供借款,据此,被告王振负有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振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振约定的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振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黑盼一并还款付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黑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超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王振、黑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