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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安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382号原告:陈安民,男,汉族,农民,1971年06月08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U6KR95(1-1)。负责人:许玉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民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安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安民负担。审判员  张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