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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世停与被申请人汉中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邦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世停,汉中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邦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赵世停,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1日,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汉中市汉台区武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汉中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过街楼7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07565327。法定代表人:李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栗永喆,系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邦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陕西省镇巴县人,住汉中市汉台区。再审申请人赵世停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邦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7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世停与与被申请人汉中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汉中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再审申请人赵世停赔偿款8000元整(捌仟元整);再审申请人赵世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汉中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邦远的再审请求,且赔偿款已经全部履行清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世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赵世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戈人民陪审员  侯海成人民陪审员  周宝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