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7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606号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63237976),住所地:丽水市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明路780号。法定代表人:赵章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铸克、李怡佳,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JC70L),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前西村。法定代表人:胡家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