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贤伟与被执行人南京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伟,南京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李贤伟,1990年9月18日生,住南京市赛虹桥雨花台区。委托代理人:丁小曦,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泰安,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D5XU93,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4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张兆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贤伟诉被告南京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苏0114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南京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贤伟工资88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合计10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经查,申请执行人李贤伟已于2017年5月10日对(2017)苏0114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苏0114执738号。上述事实,(2017)苏0114执738号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贤伟对(2017)苏0114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李贤伟再次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我院应终结该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1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葛晟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