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毛会银、罗修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会银,罗修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会银,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罗修青,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毛会银与被执行人罗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鄂06**民初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罗修青向申请执行人毛会银偿还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修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毛会银与被执行人罗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