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897号原告彭某,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李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琨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