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4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立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804刑初12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唐某某。被告人王立军,男,1989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立军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王立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整,定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得再向被告人王立军主张任何赔偿权利。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对被告人王立军故意伤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军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