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杰与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37号申请人李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聚集区二油厂路本院在执行李杰执行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杰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仝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