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0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陶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30-1号本院于2017年6月31日对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吉0103民初20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03民初2030号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一日”补正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思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