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苏来曼·喀斯木与孟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来曼﹒喀斯木,孟贤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92号原告:苏来曼﹒喀斯木,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336号国鑫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869029****.被告:孟贤彪,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509907****.原告苏来曼﹒喀斯木诉被告孟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苏来曼﹒喀斯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来曼﹒喀斯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来曼﹒喀斯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25元,由苏来曼﹒喀斯木负担。审判员 阿依夏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