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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华、魏亚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华,魏亚楠,周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永华,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魏亚楠,女,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周金花,女,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华、周金花、魏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金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金花在中国民生银行5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张高顺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