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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353号起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93-117#社区综合服务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98600720M。法定代表人:董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西军,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7日本院收到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5部队返还投标抵押金1700000元,支付利息85000元,合计178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5部队所属下级单位,2016年5月,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的“5321项目”房间寄附属工程,同年6月12日,缴纳投标诚意金50000元,同年8月16日缴纳投标保证金1650000元。同年8月26日开标,起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其公司被举报法定代表人变更,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5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作出处理:1、取消其公司中标资格,2、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3、取消原告在被告处3年的投标资格。其公司对第2、3条处理有意见,沟通但至今未果。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5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驻地不在滁州市琅琊区,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