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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冉启华、杨素英等与冉茂霞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华,杨素英,冉茂霞,罗林森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291号原告:冉启华,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杨素英,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茂霞,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罗林森,男,41岁,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启华、杨素英诉与被告冉茂霞、罗林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启华、杨素英诉与被告冉茂霞、罗林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启华、杨素英以与被告冉茂霞、罗林森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启华、杨素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华、杨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原告冉启华、杨素英负担。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