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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小娟与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娟,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433号原告:赵小娟,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97776850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中路501号杭州萧山义蓬购物中心3楼3C-2。法定代表人:汪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娟诉被告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娟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