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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833号起诉人: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78号6幢362室。法定代表人:刘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娟,该公司员工。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一哥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一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温志立偿还所借本金8000元及利息720元。事实和理由:温志立经居间服务与债权人方斯洁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8000元,分20周还清,约定了还款日期,并约定了温志立应当支付的利息和逾期未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温志立借款后,债权人由于事务繁忙无暇催要,故在2017年3月15日债权人方斯洁将该债权转让给一哥公司并以短信通知温志立。一哥公司接受该债权后催讨无果,特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人一哥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被起诉人温志立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债权人方斯洁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涉案当事人并没有就该笔借款约定合同履行地。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只能端州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纷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虽然涉案《借款协议》显示该协议签署地为“文化创意大厦”,但并未注明所在辖区,起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端州区与本次借贷纠纷有实际联系,因此本案管辖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的诉请指向的是给付货币,起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