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凤芝与林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芝,林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芝,女,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林丛,男,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赵凤芝与被执行人林丛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21日作出(1999)船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林丛偿还赵凤芝欠款4,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凤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