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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明全、胡映兰与于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全,胡映兰,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全,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胡映兰,女,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全、胡映兰与于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明全、胡映兰支付营业用房折款1780380元、补差款282800元、利息34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80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0元和执行费23032元,共计2119304元。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现查明该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账号内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