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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凤颖、刘国利与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凤颖,刘国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00-2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15723-4。法定代表人:陈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凤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利。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凤颖、刘国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蕾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