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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霖与宋艳波、张金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5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林霖与被执行人宋艳波、张金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宋艳波、张金莉返还购车款5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200.00元、诉前保全费1,520.00元、保全费5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艳波、张金莉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所有购车款5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026.29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200.00元,诉前保全费1,520.00元,保全费520.00元,评估费3,800.00元。本院认为,(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霖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7,912.00元已由被执行人宋艳波、张金莉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