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崇华与张建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崇华,张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35号申请人:曹崇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委托人:乔占军、赵国荣,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宁(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曹崇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宁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其所有的、额度为60000元的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崇华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建宁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宁银行存款60000元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曹崇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曹崇华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党艳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