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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丽君诉被告王晓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君,王晓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034号原告毛丽君,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王晓秀,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君诉被告王晓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毛丽君承担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包滢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