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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霍礼昌、山西陆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礼昌,山西陆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气化街10号煤博西院2幢办公楼4层南侧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礼昌,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原审被告:山西陆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海盛科技大厦12A。法定代表人:蔚曙,董事长。上诉人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小店区,不应依注册地确定管辖,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健康权产生纠纷,被告注册地在万柏林区,上诉人主张其主要经营地在小店区无证据支持,则注册地为住所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