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霍礼昌、山西陆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礼昌,山西陆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气化街10号煤博西院2幢办公楼4层南侧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礼昌,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原审被告:山西陆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海盛科技大厦12A。法定代表人:蔚曙,董事长。上诉人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西万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小店区,不应依注册地确定管辖,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健康权产生纠纷,被告注册地在万柏林区,上诉人主张其主要经营地在小店区无证据支持,则注册地为住所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 卉 微信公众号“”